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硬底化洗车槽,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投放处理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及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灯杆、栏杆、交通标志、警示桩等市政设施, 运输畜禽、已屠宰牲畜、水产品应当采取遮闭、包扎等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广场、公园、临街公共用地和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顶部等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巡查,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物品,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按照国家标准恢复道路和公用地面原状,按城市空间布局合理配套环卫设施专门建设用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动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污染环境,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到期后及时清理。
保障盲道通行。
并组织实施。
规范楼宇牌匾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在盲道设置障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照明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八条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第四十三条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防止沿途裸露、遗洒、滴漏。
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应当经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